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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顾政策 烈士子女可加30分; 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,驻边疆国境的县(市)、沙漠区、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、一、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,可加20分; 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或战时个人三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,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子女,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警察子女,可加10分; 台籍青年、归侨青年、华侨子女、归侨子女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子女、南京市“紫金人才计划”中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子女、南京市“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”入选者的子女,可加10分; 少数民族考生可加5分。 考生同时满足几项政策加分条件,按其中最高的一项加分,不合并加分。 申请加分照顾的考生,经相关部门审核后,须在网上公示。 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应届生,将有关证明交到毕业学校,由毕业学校汇总后统一交到区招考办,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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